1、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代省受理项目)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审批文件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审批
法律效力:申报单位凭审批文件可按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5、审批条件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直接投资;
(2)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代省受理项目)。
6、申请资料
申请项目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一式两份,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单位编写);
(2)提供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供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提供节能评估、审查及咨询评估论证方面的文件;
(6)提供财政部门资金意见;
(7)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受理时明确)。
(注:国土、规划、环保、行业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及咨询评估等的审查意见或文件按省的要求出具)
7、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及主办科室
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主办科室: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交贸易科、农村经济科、投资科、社会发展科、综合规划科、经济体制改革科
8、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作出审批决定(报省)
(2)领取结果:在提交申请的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领取
10、审批时限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报省
11、审批收费
不收费
11、审批收费
不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
13、年审或年检
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763--3867166
投诉电话:0763--3867166
15、备注